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1370362号“北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17:0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356号
申请人:北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点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诺信瑞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9日对第31370362号“北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北鹏及图”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申请人第4024551号“北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成为第17类“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注册完全相同,已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将会误导公众,并且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会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优盘证据):1、申请人宣传音视频资料;2、购销合同、发票;3、审计报告、完税证明;4、广告合同、发票、展会图片;5、申请人资质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引证商标并不是驰名商标,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引证商标已可作为驰名商标保护。二、争议商标并不是对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因此,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北京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2类“邮袋;编织袋”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7类“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对其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适用应当符合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中国注册并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要件。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申请人提交销售合同、发票等销售证据主要为其在北京、河北、天津地区的销售证据,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合同、协议及广告发票等宣传证据宣传力度、宣传范围较小,且部分证据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部分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因此,仅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的销售、市场占有、宣传及其美誉度情况,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相关公众广为熟知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北鹏 商标 北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