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7664456号“巡珍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25: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202号
申请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文淼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47664456号“巡珍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珍及图”系列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注册的商标,具有较强显著特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133762号“珍”商标、第1715235号“珍及图”商标、第8204406号“珍酒及图”商标、第8065007号“珍品珍酒”商标、第8065008号“珍品珍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抄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历史渊源及所获荣誉情况、申请人引证商标注册情况,引证商标驰名认定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并存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30日提起注册申请,后经异议于2022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米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一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在《商标法》中均有相应规定予以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巡珍记”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其引证商标二已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争议商标系对其已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抄袭,上述理由应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调整范畴。鉴于申请人商标在与争议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注册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主张成立,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启动《商标法》第十三条条款,申请人援引的上述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巡珍记 商标 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