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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04726号“OS OHSUNN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27:0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837号
申请人:无锡市世纪风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晋江市群辉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对第61804726号“OS OHSUNN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010702号“Ohsunny”商标、第27920318A号“ohsunny”商标、第31078765A号“OhSunn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且核定注册的商品也构成类似,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同时,申请人第18320410号“OhSun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标准,被申请人复制、摹仿申请人的商标,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及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信息、公司章程;
2、申请人商标列表;
3、OhSunny天猫旗舰店网站、销售排名;
4、申请人聘请网红代言的图片;
5、宣传合同及支付凭证;
6、实体店照片;
7、新闻宣传信息;
8、民事判决书;
9、捐赠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22年6月28日至2032年6月27日。
2、至我局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10类“婴儿全套衣;下腹托带”等商品上。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袜;防雨裤”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袜;围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较大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OS OHSUNNY”,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已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有关特殊保护的问题不再评述。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OS OHSU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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