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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77621号“小老虎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29:1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248号
申请人:北京客似云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廖记小老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77621号“小老虎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3722号决定,于2022年9月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廖记小老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该使用证据无效。北京太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并且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产品包装及网络推广上,进一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作品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2、宣传图片及招商手册;3、网络宣传、门店及产品照片。
为了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案件卷宗,经查阅,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大体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廖记小老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申请注册,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22年12月20日转让至北京客似云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作品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与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使用缺乏关联性;证据2宣传图片及招商手册,上述证据均为自制,其证明力较弱,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3网络宣传、门店及产品照片,该证据亦为自制,且未显示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综上,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