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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799729号“Viitio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32:0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67630号重审第0000004971号
申请人:路易威登马利蒂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钰乘礼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67630号《Viition及图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288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7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争议商标由英文“Viition”及下方的弧形图案构成,其中英文“Viition”为该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争议商标与第25082812A号“VUIT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1019号“LOUIS VUIT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含有“V”、“I”、“T”、“ON”,且与引证商标一首尾部分字母相同。上述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用皮装饰、皮制系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手提包、钱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关联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认为上述商标的商品系来源于同一主体或两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具有较强关联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认为上述商标的商品系来源于同一主体或两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本身并非是对其核定使用的“家具用皮装饰、皮制系带”商品的功能、作用等内容的夸大描述,以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Viition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