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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254198号“中投信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33:4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60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信安普华国际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洲信安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54198号“中投信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821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2019年02月22日至2022年02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保险咨询”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保险咨询”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申请人形象墙;
二、申请人办公地点;
三、复审商标印在杯子上的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阶段提交的答辩材料,申请人称因受疫情影响,申请人的相关服务被迫停业,而暂停使用复审商标属于正当理由不使用的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中投信安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申请注册,并于2017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咨询”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4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信安普华国际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即本案申请人)。2022年2月22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且均不能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金融服务”等服务上使用 复审商标。
另,申请人称因受疫情影响而暂停使用复审商标属于正当理由不使用的情况,我局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中投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