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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185145号“美神秘密 BEAUTY SECRE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36: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880号
申请人:美颜秘笈(广东)化妆品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素之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8日对第19185145号“美神秘密 BEAUTY SECRE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名下“BEAUTY SECRET”品牌经长期使用及宣传早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292272号“BEAUTY SECR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三、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被申请人还在其他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多件类似商标,其恶意攀附行为极其明显。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不特定消费者的误认,损害消费者正当利益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以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美颜秘笈”品牌获得的荣誉情况;广告发布情况;广告投放情况;杂志宣传、推广情况;产品使用情况、产品宣传手册、部分发票;明星代言情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17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蔬菜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话梅;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陈皮梅;腌制蔬菜;牛奶;腌制水果;腌橄榄”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7年11月6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商品上,目前为本案申请人有效在先权利。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由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和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申请人所述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中,故本案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蔬菜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相关荣誉等多显示在“化妆品”等商品上,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存在差异。因此,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蔬菜罐头”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被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尚不充分,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美神秘密 BEAUTY SECRET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