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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18342号“闽南说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39: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178号
申请人:杨胜利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18342号“闽南说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08279号“闽南网 WWW.mnw.cn及图”商标、第29012304号“闽南会客厅”商标、第47267797号“闽南月嫂 MINNANYUESA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通过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与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二、三既可共存,且其他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 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闽南说媒”指定使用在“婚介服务;交友服务”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社交陪伴;服装出租;交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个人服装搭配咨询;婚姻介绍”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及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