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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60978号“通识哲学 TONG SHI ZHE XU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40:05XUE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337号
申请人:四川易锦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60978号“通识哲学 TONG SHI ZHE XU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0538号“通识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成元素、含义、直观感受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仅仅表现了其服务内容的特点,亦在教育、咨询、培训活动中拥有显著特征,获得大众的认可。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申请人商标寓意、商标使用资料、发票、广告投放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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