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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33326号“万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42: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336号
申请人:定州市万隆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33326号“万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地名外的其他含义。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11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展会照片、检测报告、荣誉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因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万隆”为印度尼西亚主要城市,曾召开过对我国有重要影响的国际会议,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宜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无其他构成要素,并未形成能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晶
冯洪玲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万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