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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19989号“掌中花园 BLOSSOM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44:49关于第67919989号“掌中花园 BLOSSOM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873号
申请人:韧意生长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标观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19989号“掌中花园 BLOSSOM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71212号“英博森 INBLOSS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显著性,含义以及呼叫方面差异甚远,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隔离的状态下,消费者完全可以予以区分,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在文字构成上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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