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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37717号“风花雪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46: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514号
申请人:仲宇晨 委托代理人: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type=6&state=&class_id=&page=1" >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37717号“风花雪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63636号“风花雪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正在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4827804号“风花雪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44819号“风花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仍为不同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无纺布;床单;纺织品或塑料帘”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风花雪月”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中文部分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何旭卓
李雅楠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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