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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95735号“斯特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47: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342号
申请人:福建斯特龙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致群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95735号“斯特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11332号“斯龍”商标、第12958979号“S”商标、第24047261号“炫迈 S”商标、第12784541号“琦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存差异,足以形成有效的区分效果,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咖啡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叶代用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斯特龙及图 商标 福建斯特龙生物药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