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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50710号“一天四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48: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162号
申请人:昆山凯得利包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科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50710号“一天四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24167号“一生四季”商标、第8924183号“壹生四季”商标、第31896621号“一剪四季”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设计、含义等方面十分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腰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体操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一天四季”,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一天四季 商标 昆山凯得利包装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