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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35137号“深圳市收纳行业协会SOIA SHENZHEN ORGANIZING INDUSTRY ASSOCI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48:54SHENZHEN ORGANIZING INDUSTRY ASSOCIATION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114号
申请人:深圳市收纳行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35137号“深圳市收纳行业协会SOIA SHENZHEN ORGANIZING INDUSTRY ASSOCI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071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795718号“超级座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34063号“振昌ZHENGC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088532号“新佳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183150号“ISENT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针对在先已注册商标的补充注册,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仍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四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驳回,因此,不管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是否确定,均不会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的事实。为提高行政效率,我局不再等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深圳市收纳行业协会SOIA SHENZHEN ORGANIZING INDUSTRY ASSOCIATION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