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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10875号“吉米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57: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686号
申请人:李德海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6810875号“吉米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94840号商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5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