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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33050号“晋E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57: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598号
申请人: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雷风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33050号“晋E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41911号“晋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其在古玩估价;不动产代理;担保;典当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古玩估价等服务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晋E行 商标 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