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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95450号“罗兰奇迹LUOLANQIJ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59:31关于第66995450号“罗兰奇迹LUOLANQIJ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274号
申请人:大名县朋伟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95450号“罗兰奇迹LUOLANQI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03088号“凌利LINGLI及图”商标、第38857766号图形商标、第39134808号“林文老师LIN WEN”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