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488961号“腐藻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59: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954号
申请人:文山七乡农资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88961号“腐藻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对指定商品进行原料上的描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腐藻微”,其中“藻”泛指生长在水中的植物,指定使用在氮肥、农业用肥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所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腐藻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