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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06189号“ALPS ALPS LIFE PURE SENSATIO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04:17关于第67006189号“ALPS ALPS LIFE PURE
SENSATIO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981号
申请人:麦薇薇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06189号“ALPS ALPS LIFE PURE SENSATIO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在“室内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14992号“ALPS”商标、第4108702号“ALPS”商标、第6743314号“阿尔卑斯”商标、第9938288号“阿尔卑斯”商标、第24966969号“阿尔卑斯”商标、第28312217号“阿尔卑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并存注册。引证商标二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商标注册信息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室内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视为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经生效,至此,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ALPS”一般译为“阿尔卑斯山”,其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