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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95850号“德昱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05: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150号
申请人:郑州德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95850号“德昱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76733号“德朋堂”商标、第3165972号“昱”商标、第7957838号“昱”商标、第10039714号“昱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已超出宽展期,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德昱朋 商标 郑州德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