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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014275号“镇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07:3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908号
申请人:韩兴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贵州五星酒业集团茅台镇五星酒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7日对第7014275号“镇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于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二百余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近似。被申请人恶意囤积大量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二、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称且直接体现了商品的功效,不具有极高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在申请理由中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相关信息、网页搜索结果截图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非恶意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系列商标,争议商标经大量使用已具有较强显著性。被申请人名下第3128484号“镇”商标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贵州省著名商标。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简介、商标注册证、企业荣誉、销售发票合同、网络销售证据、检验报告、商品展示、商标知名度受保护证据等。
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五星酒厂于2008年10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酒(饮料);果酒(含酒精);汽酒;清酒;葡萄酒;黄酒;鸡尾酒;白兰地;米酒商品上。2011年10月6日经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由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五星酒厂变更为贵州五星酒业集团茅台镇五星酒厂。经续展现在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的内容可以结合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调整范围。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为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容已体现在2001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
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镇”为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的通用名称,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效等特点。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潇文
凃嘉雯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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