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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22093号“溢养优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08: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542号
申请人:聊城市民发农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22093号“溢养优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可识别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产生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溢养优根”使用在肥料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非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溢养优根 商标 聊城市民发农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