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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09142号“MINI CO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11: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751号
申请人:广东佰分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丼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6609142号“MINI CO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7051722号商标、第7586181号商标、第11860270号商标、第11860283号商标、第11860388号商标、第11860408号商标、第17364047号商标、第17364238号商标、第25297004号商标、第621395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显著性进一步增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胡笳琳
袁靖涵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MINI COCO 商标 广东佰分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