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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58456号“品中食尚 食 SINO DI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12:01关于第66858456号“品中食尚 食 SINO DI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010号
申请人:河南品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企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58456号“品中食尚 食 SINO DI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49495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经过多年使用和宣传,使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且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包含英文“SINO”,有“中国的、中国人(的)”之意,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