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143261号“SKELETON KEY STUD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15:44关于第66143261号“SKELETON KEY STUDI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070号
申请人:海滨之巫师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43261号“SKELETON KEY ST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SKELETON KEY STUDIO”并不是固有组合,其中“SKELETON KEY”也并非常见英文词汇,不为普通中国消费者所知。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的商品上具有极高的显著性,足以起到使相关公众区分其商品来源的作用。即便申请商标中的英文“SKELETON KEY”具有“万能钥匙”的含义,该含义也与指定使用商品并无任何关联, 并未直接或间接地涉及第 9 类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特点或任何相关内容,该商标足以起到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SKELETON KEY STUDIO”,其中“SKELETON KEY”可译为“万能钥匙”,“STUDIO”可译为“工作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8月25日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