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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41903号“美豪音樂集團MEGA MUSIC GROU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23:21GROU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673号
申请人:美豪音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41903号“美豪音樂集團MEGA MUSIC GRO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66758号商标、第53756291号商标、第12745185号商标、第12745159号商标、第31713109号商标、第10008508号商标、第11461311号商标、第64814951号商标、第645396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九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七、九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九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