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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89349号“佳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26: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974号
申请人:广州佳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89349号“佳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08997号“德佳态农及图”商标、第14408966号“德佳态农及图”商标、第53318468号“1402及图”商标、第53296781号“140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图形元素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已经申请注册第14556510号“佳德及图”商标,申请商标为已经注册商标的重新申请。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茶饮料”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佳德及图 商标 广州佳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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