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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5271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26:59关于第6695271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644号
申请人:河南恒怡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粹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527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65467号商标、第13599411号商标、第7798895号商标、第51325119号商标、第143210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处于其他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撤三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兰姐 做不完的公主梦·打不败的女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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