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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83860号“宫保玉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30: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199号
申请人:陕西禄远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学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83860号“宫保玉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807326号“宫采玉颜”商标、第43807301号“宫采玉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已有多件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宫保玉颜”构成,指定使用在医药制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宫保玉颜 商标 陕西禄远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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