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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36677号“觅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31: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854号
申请人:厦门觅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法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36677号“觅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97158号商标、第4318447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权利人营业执照被注销。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相关信息、引证商标一字体搜索结果、引证商标二权利人相关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相近,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音乐视频制作”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辅导(培训)”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辅导(培训)”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达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觅游 商标 厦门觅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