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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0945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37:05
亚洲橙象旅行社及图、第66557047号图形商标、第6641552号“大方豫工DAFANGYUGONG及图”商标、第28818961号图形商标、第56890218号“乐活秀 LOHASHOW及图”商标、第491157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企业信息、网络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被驳回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影像文件、智能手机用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图形部分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6日
信息标签:亚洲橙象旅行社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