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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34856号“氢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39: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450号
申请人:云鲸智能创新(深圳)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云鲸智能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34856号“氢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属于汉语固有词语,系申请人独创构造而成,整体极具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是善意的,在主观上也不存在混淆消费者的任何意图。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例证商标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氢”,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