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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12409号“缺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39: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318号
申请人:山东密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12409号“缺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缺书”并非是消费者惯常使用的常见词汇,整体表达了:“知识是无限的,所以书没有足够的时候,一个人的书再多,也会始终觉得缺少书”。申请商标“缺书”传达的是一种“对于书的渴望”的理念,而非具体的服务内容,并非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的特点。申请商标已经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具备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缺书”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通过网站提供室内设计信息等服务上仅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