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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4868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40:59关于第6594868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686号
申请人:熊猫眼食品(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市方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486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主研发的一种饼干款式,申请人曾于2020年9月30日向贵局提出申请的第“50221490”号图形商标已获准注册,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基本一样就是品味不同,故申请时的色彩不同,按理申请商标应给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一般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LOG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