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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70754号“ZSEX 战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42: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225号
申请人:广州爱必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三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70754号“ZSEX 战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1504号“阿瑞斯 ARES”商标、第16959357号“战神联盟”商标、第26350396“阿瑞斯 ARES”商标、第40892047号“战神一号”商标、第62887789号“战神”商标、第65636973号“战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引证商标五、六权利状态不确定。2、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六被驳回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构成、呼叫不同,不构成近似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药、含药物的糖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蜂王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补药、含药物的糖果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蜂王浆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SEX”,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6日
信息标签:ZSEX 战神 商标 广州爱必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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