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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17352号“彭城红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43: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300号
申请人:徐州月老婚姻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17352号“彭城红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接受驳回4501、4502、4503、4506类似群组上的决定,申请商标与第3078130号“彭城”商标、第47556576号“彭城律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61593790号“彭城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含义、读音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4505群组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4501、4502、4503、4506类似群组即“寻人调查;社交陪伴;服装出租;调解”服务上的决定,故驳回决定在申请人接受的服务项目上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复审的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彭城红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