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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34165号“CF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44: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102号
申请人:上海芯涛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洞见未来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34165号“CF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2892号“CFD COLLECTION&CONFIDANT及图”商标、第13367981号“CFO”商标、第22501763号“CF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在计算机;假币检测器;传真机;手提电话;电话机套;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开关;电池商品上予以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芯片卡、集成电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居于标识中央的字母组合“CFD”及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芯片卡、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半导体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CFD 商标 上海芯涛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