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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86936号“新农爱自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46: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062号
申请人:阿拉尔市灿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得标(上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86936号“新农爱自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低酒精啤酒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75943号“新农爱自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乳清饮料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新农爱自然 商标 阿拉尔市灿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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