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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9193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46:48
百度开放云及图、第20782428号图形商标、第12934140号“百度开放云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因权利人注销已停止使用的引证商标二既可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腾讯百度百科、腾讯微盘官网及相关内置接口介绍、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信息、“百度开放云”百度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互联网聊天室;通过互联网播放节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无线广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百度开放云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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