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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82237号“长阳 CHANGY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47:16关于第64882237号“长阳 CHANGY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523号
申请人:济南上善若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82237号“长阳 CHANGY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长阳”为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组,申请商标整体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长阳”取自申请人商品特点,申请商标整体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商标的整体含义高于其本身含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长阳 CHANGYANG”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指定使用在植物肥料等商品上,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长阳 CHANGYANG 商标 济南上善若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