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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31689号“小麦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47: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327号
申请人:北京小麦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31689号“小麦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21368号“小麦色”商标、第28030808号“wheat color”商标、第48256906号“麦色”商标、第52968599号“麦色及图”商标、第21727901号“麦色记”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小麦色 商标 北京小麦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