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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48316号“澳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48: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030号
申请人:皇家澳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48316号“澳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85387号“澳滋牧业”商标、第17789933号“奥兹 AO Z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其状态均未稳定。申请商标文字为艺术化设计,作为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澳滋”为不规范汉字,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混淆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汉字的认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述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澳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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