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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05299号“夜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51: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598号
申请人:泸溪县全域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05299号“夜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84800号“夜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并没有直接表示申请商标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夜浔泸溪文化脉络导游解说词及夜游景观项目的相关规划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夜游”指定使用在“运输;观光旅游运输服务”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文字组合“夜游”,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停车场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运载工具(车辆)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夜游 商标 泸溪县全域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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