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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80962号“GW(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52: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214号
申请人:上海小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80962号“GW(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2223号“光威 G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翻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录像带制作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述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吴立辉
付泽宇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GW(指定颜色) 商标 上海小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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