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337390号“周三包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53: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927号
申请人:周万顺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骏祥瑞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37390号“周三包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334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周三”使用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有远强于姓名的含义,不易使社会群众产生误认,更不存在对先烈的不敬,未构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租赁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不致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烈士名称相联系进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周三包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