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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02758号“三好面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54: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913号
申请人:李林妹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02758号“三好面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0620号“三好 SANHAO及图”商标、第2013300号“三好”商标、第24210151号“三好屋及图”商标、第65559284号“三好米粉”商标、第65565810号“三好粉业”商标、第10298378号“三好茶博汇 好及图”商标、第39003135号“三好”商标、第66462747号“三好药业”商标、第21839491号“三好鲜生”商标、第11710220号“三好及图”商标、第66337512号“三好优品”商标、第66362070号“三好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七、九至十、十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程序被决定驳回,驳回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八、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八、十一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三好”,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使用商品的品质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七、九至十、十二均含文字“三好”,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七、九至十、十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七、九至十、十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易导致误认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
鉴于引证商标四至五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且引证商标四至五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四至五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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