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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17549号“声声乌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56: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1292号重审第0000005073号
申请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81292号《关于第61117549号“声声乌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中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6151号行政裁定书,原告撤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重新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967512号“声声乌龙”商标已经我局无效宣告案件审理裁定予以无效宣告,我局于2023年4月6日刊登了无效公告,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声声乌龙 商标 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