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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26064号“JB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57: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290号
申请人:深圳市巨搏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创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26064号“JB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72809号“金柏源 J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256306号“J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3469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外文识别部分“JBY”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外文识别部分“JBY”高度近似,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JBY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