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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93879号“无忧风电 智慧运营平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57: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423号
申请人:北京天泽智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93879号“无忧风电 智慧运营平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9438号“无忧 工作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9004号“无忧猎头E-SEAR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078433号“无忧 工作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186783号“无忧英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显著特征突出,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无忧风电 智慧运营平台”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更新;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更新;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硬件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无忧风电 智慧运营平台